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邹辉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三级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在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量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案件,也有多起不起诉、撤销案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案件。邹辉律师以精湛的业务水准和良好的辩护效果,让重罪的人免受重罚、罪轻的人得到轻判、无罪的人重获清白,深得客户的认同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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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通常由公安系统内部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和深入侦破。这些犯罪行为可以看作是一个罪名分类体系,包括纵火、决堤、爆炸、投掷危险物质等具体罪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线索后,会派遣刑事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审查,并开展深入调查取证等工作。

危险公共安全罪通常由检察院主动公诉,这类犯罪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严格审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坚决追责。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刑事自诉案件,若受害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行动,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自诉。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要法院来处理,这是有管辖权的法院该干的事。法院得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犯罪事实、证据还有嫌疑人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做出判决。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得确保嫌疑人负起刑事责任。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中,如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人民检察院会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被害人如果受到物质损失,既可以在刑事诉讼期间与律师一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检察院公诉时提出。如果是国家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害,检察院在公诉时也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通常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该罪名包括了放火、决水、爆炸等多种犯罪行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刑侦部门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谨慎地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全面的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