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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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抢劫预备通常不会相互吸收。这主要是因为二者分别隶属于两种性质不同、且各具独特犯罪构成要件的刑事犯罪行为。盗窃罪所涉及者为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而抢劫预备则是意图通过暴力或者威胁等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对他人财产的强行夺取。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下,对于预备行为的惩处力度往往相较于既遂犯罪有所减轻,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绑架罪和抢劫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不会互相吸收。绑架罪是指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向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或者要求他们做某些事情,以达到非法目的。抢劫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犯罪意图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它们分别进行定罪量刑。

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不归属于吸收犯。 抢劫罪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侵犯都非常严重。吸收犯是指在一系列犯罪中,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以该行为所对应的罪名来定罪量刑。然而,抢劫罪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和严重的危害性,并不适用于吸收犯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是以勒索财产或劫持人质为目的的行为。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发生抢劫,需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若抢劫是绑架实现目的的手段,可能被绑架罪吸收,因为绑架罪量刑通常更重。但若抢劫与绑架无直接关联或在绑架后独立发生,则可能构成独立的抢劫罪,并与绑架罪并罚。判断抢劫罪是否被绑架罪吸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是以勒索财产或劫持人质为目的的行为。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发生抢劫,需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若抢劫是绑架实现目的的手段,可能被绑架罪吸收,因为绑架罪量刑通常更重。但若抢劫与绑架无直接关联或在绑架后独立发生,则可能构成独立的抢劫罪,并与绑架罪并罚。判断抢劫罪是否被绑架罪吸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