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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进行判定时,主要需虑及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是涉案人员的职务和社会地位,这将直接决定他们在受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其次,要考虑每名人员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度及其对受贿行径所产生的影响;再次,需要评估他们从事件中实际获得的财产金额以及对公共机构或公益事业带来的损失;最后,还应综合考虑每个涉案者的其他犯罪事实及其相应的责任程度。

关于贪污受贿罪中涉及金额认定的规定关于受贿犯罪的数量准则如下所示:受贿金额若在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暂扣监禁,同时追缴犯罪所得之罚金;若受贿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但未达到三百万元,将被判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若受贿金额高达三百万元及以上者,将面临着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贪污受贿犯罪金额的确认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金额在3到20万元之间属于普通金额;20到300万元属于数额庞大;3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庞大。不过,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还会受到犯罪手段和不良后果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也会影响量刑。

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的金额认定:受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而超过一百万元的则属于“数额巨大”。这个标准对量刑有直接影响,也是司法机关裁决时的重要依据。

受贿罪中,财物的认定标准比较复杂。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或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财产性利益(比如修缮房屋、免除债务什么的),还包括没有办法直接用货币来衡量,但有交换价值的非财产性权益(像是协调事务、协助升迁、安排就学什么的)。在确定财物的时候,得注意它能不能给受贿的人带来实质性的好处或优越感,而且这好处或优越感,必须是受贿的人因为自己的职责或公务行为得到的不正当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