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定为10日,但在特定情形下,可延长至14日;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罪嫌疑人,其
拘留时长则最多可达37日。
然而,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将
犯罪嫌疑人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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