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们涉及到的
团伙犯罪事件中,涉及人员若被警方
刑事拘留,那么他们将面临的最长拘禁时间通常是37天。
如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后的3日内提出申请,并将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以供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请求审查和批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是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而言,他们的审查和批准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天。
一旦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逮捕书,那么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之起的7天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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