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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进哪里服刑的严重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刑罚措施。
它只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当遇见法定的紧急情形时,针对那些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若最终被认定有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那么服刑的地点及其严重程度将不能仅仅根据刑事拘留期间的关押地点进行判断,而应依据所判决的具体刑罚类型及刑期来决定。
例如来说,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金
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必须将个人所有财产上缴国库;
判处死刑的罪犯,则会被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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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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