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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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公务执行者、受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务职能的人员。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在贪污罪中,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指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2.而在挪用公款罪中,其主体则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责管理或处理公共财产的人员;3.至于受贿罪,其主体涵盖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特殊范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类型的个体,即唯有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名。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职务的人员。

贪污犯罪的实施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行政机构、国企、事业单位等履行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执行公务的人员。此外,在公共事务领域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

派遣员工不直接算贪污罪主体,他们没有国家公职或管理国有财产的特定身份。但特殊情况下,要是受委托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可能会构成贪污罪。这表明,就算有身份限制,行为人的实际行为还是得受法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