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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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被定为交通肇事罪:1、若有人员死亡,或者多达三名以上受重伤,且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倘若有三名以上死亡人员,且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3、若对公共财物或他人财产直接导致了损害并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自身没有能力赔偿金额达到了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4、如在酗酒、使用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以上受重伤,且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一些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共和个人财产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包括驾驶员过度超速、酒驾、无证驾驶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很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犯罪情节就会更严重。

一般来说,下面这些情况不算是交通肇事罪:一是驾驶员遇到了无法预见、避免的外在因素,比如自然灾害或者无法躲避的阻碍,从而引发的事故;二是双方都有过失,而且后果不严重的事故;三是造成的后果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程度,比如没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驾驶员若因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财产重大损失,即构成此罪。肇事后的逃逸或其他恶劣行为将加重处罚,尤其是逃逸致人死亡,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包括:1)各方无异议自行撤离现场协商并留真实信息,但一方事后反悔报案;2)为救治伤员,标记位置后立即报告;3)送医后因筹医药费暂时离开,经伤者同意并保证返回;4)因伤需治疗未及时报案,事后有合理解释;5)无法确认或察觉事故才离开;6)因可能受攻击被迫离开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