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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时间:2024.11.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53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主要有两大类人群,分别为国有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国有组织、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授权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员工。
这里所说的“国有”并非指私人控股或者上市公司,而是指国家完全掌控的资源。
在这些国有部门、组织、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组织、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中任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人员,都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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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作正律师

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

彭作正,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信阳地区案件负责人,北京厚大法考分校信阳分校负责人,平桥办事处、政和办事处等政府法律顾问。办案活络认真,百起案件均赢得良好口碑。擅长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丰富办案经验。荣获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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