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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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义上讲,“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超出其信用卡所允许限额或有效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高消费、取现、转账等行为,且在此基础上,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地催缴服务后,该持卡人员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达三个月以上的行为。在具体判断某一透支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时,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持卡人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其次,持卡人是否采取了规避或逃避催缴的措施。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以上情况均不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例如透支金额、银行催缴后是否还款以及主观意图等。一般来说,如果透支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在银行两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就会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一般表现为故意行为,持卡人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还是过度透支或肆意挥霍资金,最后导致还不上;或者是透支后直接逃逸、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偿;或者是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来躲避还债;更有甚者会利用透支的资金去干一些非法的事情。

对于恶意透支犯罪的认定标准,首先要符合这两个要求:其一,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没有按时还款,经银行两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其二,要确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额透支、肆意挥霍资金、逃避追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