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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制多久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在我国属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类型,在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如果遇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状况,只要相关人员属于现行罪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就有权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强制约束。
通常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相关涉事人员之后的三日内,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审查申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向上递延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展到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审查申请后的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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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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