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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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来说,民事诉讼咱们得先找被告住哪的那个地儿的人民法院管事儿。但是要是被告住哪儿和他老觉得在哪儿呆着舒服的那地儿不是同一个地方的话,那就是那个他常住的地儿的人民法院来管了。所以说,如果被告的家或者他常住的地方就在你户口所在地的话,那你就直接在你家那边的人民法院打官司好了。但如果被告的家或者他常住的地方又不是你那儿的话,那你就得跑到被告住的或者常住的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去告状。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管辖地的基本原则通常被确立为主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驻地不相符合,则应依据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据此而言,倘若债务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是其居所地,那么主告方可向位于债务人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诉讼。反之,若债务人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主告人应当向债务人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之司法管辖地点原则性上应为被告方之居所地所在之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若被告方之居所地与其常驻地存在差异,则该案应交由被告方之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予以接受并审理。故在此种情形下,当您决定对某公民提出民事诉讼时,您有权自由选择在被告方之居所地或其经常居住地所在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会被视为案件的法定管辖权法院。然而,如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时,则应将案件交由该被告的常居地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当债务人为被告且其户籍地即为其住所地时,在户籍地对其提起诉讼是完全合法的。但若债务人身处的户籍地与其实际居住地不符,那么就应该在实际居住地(即常居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通常情况下应为被告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吻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倘若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等相关问题的被告方,其住所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恰好位于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便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