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凡主张自身权益之人,均负有举证之责。
尽管借据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
证据形式,常用于证实借款关系的存在,然而在特定情形中,即使缺乏书面借据,
当事人亦可借助于其他类型的证据资以佐证其诉求。
这种证据可能涵盖了当事人口述、
证人陈述、
书证、音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诸多方面。
若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由被告方自行获取证据时,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证据搜集。
因此,
诉讼过程中,借据并非唯一的要素,只需具备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其论点,便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展开有力的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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