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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欠钱不还去哪起诉

时间:2024.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归属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但是,如果被告为自然人并存在住所地与其固定居住地方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地域管辖权
而针对法人及其他类型的实体机构性被告,他们相应的地域管辖权则位于其法定注册场所地的人民法院。
当涉案被告众多,且这些被告的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各县、市、自治州的不同行政区域,此时,所有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关于异地欠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不良事件,若出借人债权人)为自然人身份,则有权在被告即负债人的居住所在地或固定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出借人为法人及其他类型的实体机构,则需在被告即负债人的居住地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法院就该诉求启动诉讼程序
假如涉及到多名负债人的纠纷争端,作为权益受损方的出借人(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在任一名负债人的居住地或固定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区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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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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