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倘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却拒绝对受害者补偿,那么,受害者可采取如下救济方式:
首先,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权威性,它不仅是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性
证据。
接着,若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受害者有权提
起诉讼,将
侵权方与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由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侵权方负责补足。
再者,
诉讼费用应由原告预先支付,然而在
诉讼过程中,原告亦可请求被告承担此项费用。
一旦
胜诉,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判决。
在证据确凿且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当
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如果该机动车辆负有责任,应当首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
如
赔偿金额尚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赔偿;
若上述两种保险均未购买或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则由
侵权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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