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的
管辖权原则上应归属被告
当事人的所在地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系自然人身份,并且其住所地与其主要生活所在地存在差异时,便会由实际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
管辖院域。
而针对被告为
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这一情况,则仍将适用被告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如果在同一起
诉讼纠纷中包含多名被告当事人,且各方当事人的所在地及主要生活所在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就借款未偿还这类案件而言,原告有权自主选择在
债务人为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主要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若债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则应在债务人为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若债务人为自然人身份,且其住所地与主要生活所在地存在差异,原告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在债务人为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主要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涉及到多名被告当事人,且各方当事人的所在地及主要生活所在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时,原告亦可自由选择向任意一家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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