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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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里头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矩,别人给你们担保是得要先手写个字儿说我愿意的。要是没这回事儿,你就这么放任借款人把所有的、甚至是部分的债务给转过去了的话,那给他做担保的那个人就不受这个担保之责了。所以比如说银行如果担任的是你这里的担保人,你却在他没同意之前就让借款人把债务给转走了,那银行就不能再对这个债务负责。当然,如果银行是自愿当担保人的,那他们还是可以给你的贷款提供担保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的顺利实现,故此,保证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即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特殊情况下,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其实就是给债权上保险,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说只要债务人还不起债或者出现约定的意外情况,保证人就要出来还款或者背锅。这样讲的话,如果你的朋友手头紧想借点钱,银行就可以跟他签个保证合同,这样就能放心地把钱借给他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可不能随便当保证人除非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去转借别人的那种情况。

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来履行法定文书中所载明的各项应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卖等处理手段。倘若担保人被判定为被执行人身份,那么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将有可能被冻结,此乃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常规操作,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合法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明文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的宗旨在于有效维护债权人债权利益的顺利实现。尽管在此条款内,并未直接陈述银行能否被允许担任保证人,以确保个人之间借贷业务得以顺利展开。然而,本条文明确赋予了保证合同诸多基本元素,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相互约定,同时也确立了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应负有的责任。实际上,银行作为保证人,确实有可能为个人间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