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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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司法定性量刑的从轻处罚情节,主要涵盖如下方面: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其次是其有除坦白外其他方式的立功行为;第三点则为积极主动地对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具备充分的悔罪表现在案卷中得到妥善体现以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实质性的损害或者轻微的危害后果产生,以上也是法院在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定性量刑过程中所应予以全面考量并酌情做适度减轻或免除惩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审判过程中,判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往往涵盖以下内容但并不仅局限于此:首先是初犯者;其次,若犯罪行为的性质较为轻微,并未引发重大事故或带来严重后果,亦可能成为酌情从轻判决的考虑依据之一;此外,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也有望获得法庭的宽大处理。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首先是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进行追逐比赛,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严重超过了车速限制;最后一种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反而选择了逃避责任。

犯罪行为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五种情况:1. 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驾驶机动车辆。2. 故意进行高速竞赛或速度较量等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3. 肆意超负荷运载人员和货物或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4. 在未取得驾驶执照或被依法吊销、撤销驾驶执照后仍擅自驾驶机动车辆。5. 擅自使用伪造、篡改的机动车辆牌照或假冒他人机动车辆牌照。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包括:开车“彪车”、酒驾、开校车或客运车严重超速超员,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非常大。大家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进行危险驾驶,一起维护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