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车辆超过其核定承载能力的
超载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商业保险通常情况下仍需进行理赔。
但若双方于投保时已在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载行为属于保险人免除
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且保险人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便有权拒绝承担此项赔款责任;
然而若是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亦或是保险人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就依旧需要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对超载造成的损害进行
经济补偿的责任。
至于涉及到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由于此类保险主要用于因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而致使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等情形,因此,无论是否存在超载行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赔偿条件,保险人都应按照约定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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