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
借款纠纷的
诉讼案件里,原、被告双方是否均需亲临法庭参与审理,须视具体征象而定。
倘若原告或被告接到
传票后未按规定到庭参与审理,且未能提出合理的原因解释,亦或是未经法庭批准擅
自离场,那么法院有权裁定启动
撤诉程序或者依据无异议
判决书进行裁决。
换句话说,若其中一方
当事人未能出席法庭,另一方可选择继续参与审判过程,或者向法庭申请以缺席方式作出判决。
因此,并非所有此类案件都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然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原告与被告均应尽力参加庭审活动。
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庭,则应尽早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及相关
证据材料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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