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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挑衅反被打伤怎么判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待某人在醉酒后挑斗他人,以致自身遭对方反击受伤之情形,能否构成正当防卫需按照具体实际进行深入研讨。
首要问题在于需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与否予以明确判断。
若醉酒者仅是无理乱闹,未实施任何现实中的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反击方或许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然而,当醉酒者表现出言语或行动上的攻击倾向,足以威胁他人合法权益时,那么反击方有理由相信自身正在捍卫自身免受侵犯的权力。
次要问题在于反击的力度是否严重超越了必须的界限。
若是反击之方式和力度能与对方的挑衅相适应,旨在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那麼反击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然而,倘若反击之方式及其力度大幅度超出生存所需范畴,引发了不必要的伤害,那麼反击便可能被判定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需界限。
最后一点要考虑的便是反击案件的种种具体事实,包括双方责任大小、反击行为本身状况及最终产生之不良影响等诸种要素,以此作为评判反击举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如若醉酒者的挑衅言行已威胁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反击方在合理情况下进行自我防护的话,那么反击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反之,若反击行为超过了必要的界限,便有可能被视为防卫过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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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杰律师

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王敏杰,忻州专职律师,2008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秉承“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重大疑难诉讼(刑事辩护)及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合规、公司股权、建筑施工、房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而独到的实务经验。先后代理过多起刑事、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工伤争议、借贷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凭借全面扎实的理论功底、沉稳细腻的执业经验、精湛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敏锐独到的法律意识,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受到业内同行和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执业期间代理的典型民商事案件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山西省五台山万佛洞真容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振越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绥德县保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纠纷案、保德今凯瑞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贾某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南某某诉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案、马某某诉忻州市实验小学劳动争议案、刘某某诉忻州市兴达劳务派遣公司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工伤案等。 执业期间辩护的典型刑事案件有:赵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起诉结案)、史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齐某某涉恶强迫交易、逃税案(获从轻处理判决)、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从轻处理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某抢劫案、冀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死缓)、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田某某故意杀人案、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冀某某故意杀人罪、邓某某招摇撞骗案、降某某制造毒品案、岳某某贩卖毒品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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