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
交通肇事案的被告或嫌犯,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评估。
如若在所涉交通肇事案件之中的被告或嫌犯满足上述条款中所列任一条件,例如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使用
附加刑的情况;
亦或是预计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案件;
亦或是涉及到身体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案件;
又或者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等等。
在此类情况下,被告或嫌犯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如果在所涉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告或嫌犯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他们可能并不具备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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