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者,若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未引发社会安危重视,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实行取保候审制度。
其中,哮喘病作为一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有极大可能性被认可为严重疾病范围。
若该罪嫌疑犯或被告人不幸罹患哮喘病,使其生活无法自理,同时符合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这一前提时,按照现行
法规制度来看,其具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性。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哮喘病情的严重性、治疗状况以及其行为是否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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