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所述,对于那些被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种类
刑罚的
犯罪分子而言,在其刑罚执行之过程中,只要能严格遵照监狱内部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能够取得显著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
减刑处理。
因此,即便是因为犯下
盗窃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同样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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