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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跑了会被加刑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36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之规定,依法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暨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一序列且严格的规定事项,尤以并禁止其擅自离开所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为首要;
同时,禁止与特定人员进行会晤或互通书信亦属其中。
若上述获保分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严格尊守此类规定,则此处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遭受没收,并预期可能被强制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及提供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继续承受监视居住的监管、乃至可能遭致逮捕的局面。
然而,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行为引发了作出逮捕决定的原因,那么按法律程序应可先行将其进行拘留
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违背了上述规定,则他们将很可能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交担保人、遭到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惩处性后果。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惩处性后果仅仅是由于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等同于刑罚的升级。
加刑实际上往往意味着在现有的既有法定刑罚基础之上加重刑责
而以上提到的惩处性后果,正是针对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采取的相应处理手段和流程。
至于是否会进一步实施刑法上的加刑,则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案情以及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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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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