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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限制自由幺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作为负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角色中,需同时满足诸多条件,其中包含了"享有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尚未被任何形式地限制或剥夺",这就意味着担任该职务的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活动期间其人身自由是不能遭受任何限制的。
假设发现保证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限,那么可以作此推断,他早已不再堪当取保候审担保人之重任。
因此,身负保障被担保人取保候审责任的此类担保人,在执行相关保证义务过程中,严禁对其实施任何可能会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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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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