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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互殴构成故意伤害罪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予以他人人身伤害违法犯罪行为,即为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例如,若两位当事人在发生斗殴事件过程中,其中一位成员故意对另一方实施人身侵害,由此导致受害者遭受轻伤、重伤乃致死亡等严重后果,依据实际案情,此类情节便可能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反之,若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相互斗殴的双方均存在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且双方均因此受到相应伤害,将就此案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若在此类双边冲突中,任何一方的行为已超越必要的自我防御范畴,导致出现不应当产生的重度伤害,则可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最终裁定结果还需根据个案实质情况与充分的证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展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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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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