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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文细则,当有证据证明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实施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不合理或不适当的时候,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在释放逮捕人员或调整逮捕措施之际,也需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原先申请批准该逮捕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民检察院。
因此,有权决定解除了取保候审条件的机构包括了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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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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