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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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交通肇事罪”,它实际上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的行为人由于其过失而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导致他人身亡或重要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界定该项法律责任时,我们主要观察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无触犯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为人是否遭受到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等过失的影响。

在时常涉及的行为中,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通常源于驾驶人员未遵守交通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引发了严重的行车事故。这类行为不仅需要存在驾驶员未能遵循相关规定的实施背景,而且还要求其产生了极其恶劣和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乃是涉及刑事处罚范畴的犯罪行为之一。此种犯罪指自然人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害,且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方能定罪量刑的行为。换言之,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犯罪在实践中主要包含如下三种常见类型:首先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这意味着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犯罪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如致人重伤或死亡),同时也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其次是“逃逸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选择逃离现场,由于其逃避法律责任,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终不幸身亡;最后是“交通运输肇事后故意杀人罪”,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竟然对受害者实施了残忍的杀害行为。

凡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被定为交通肇事罪:1、若有人员死亡,或者多达三名以上受重伤,且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倘若有三名以上死亡人员,且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3、若对公共财物或他人财产直接导致了损害并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自身没有能力赔偿金额达到了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4、如在酗酒、使用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以上受重伤,且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