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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催款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88人
律师解析:
暴力催收活动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深入剖析其催收行为是否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罪之详细规定。
若该类催收行为中出现任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行索取、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产,且情节恶劣者;
或是在公共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则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然而,若催收行为仅以软暴力方式实施,例如持续性骚扰、言语威胁等,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之境地,亦未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影响,则此种情况下,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至于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严谨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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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宝律师

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

李忠宝律师,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2023年获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证。现为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任职情况:楚雄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监督员库监督员;楚雄州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楚雄州侨联涉侨纠纷特邀调解员;楚雄市新联会监事会监事长;楚雄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李忠宝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安边防部队服役13年,期间,先后在边防检查站、法制科、侦查队等部门工作,并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执业后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独立承办各类刑事案件若干起,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本着认真负责、忠诚于当事人的态度,每办一个案件都是优质高效,得到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认可。2020年12月、2023年12月先后两次被楚雄州律协评为“优秀律师”;2021年6月被中共楚雄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楚雄州优秀共产党员”。2023年7月被省律师协会选拔为“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派往扎西干部学院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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