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设立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对应于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
没收财产刑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对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以及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
然而,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仅是列举了适用取保候审的各种情形。
因此,取保候审的实际次数将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包括案件的详细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
犯罪行为及其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同时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必要条件,例如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等,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次数并非由法律条款直接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由
司法机关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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