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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醉酒的量刑怎么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27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规定,驾驶员在酒精度数超过法定标准后驾车上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将面临相应刑事责任和金融制裁,具体惩罚标准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针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综合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关键因素包括当事人醉驾酒精浓度水平、驾驶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等。
若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则将按照法律规定中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予以定罪审判和惩处。
相应地,对涉嫌醉酒驾车的被告人的量刑处理,应基于每一例案件的实际情节,作出周全深入的具体分析,从而难以提供直接性的量刑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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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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