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述,个人擅自实施
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即构成故意
伤害罪。
然而,若遭致两次殴打,单独来看并不足以成为确立故意伤害
罪名的充分条件,此罪名的成立需要蓄意伤害他人动机的主客观统一,以及由伤害行为向损害结果的必然性和确定性的反映。
换言之,倘若
当事人因某人蓄意伤害而遭遇两次受伤事件,则此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
然而,若这两次
被打系由于意外或疏忽大意导致,施暴者可能无法构成本罪。
另外,如果
受害人在前次挨打之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再次遭受伤害,他们可能需对第二次遭袭承担部分责任。
总的说来,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全面审视案件的所有事实及
证据,包括施暴者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伤害的严重程度及其与各因素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若现行法律条款无法完全解决特定案件的争议,可能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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