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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打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述,个人擅自实施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若遭致两次殴打,单独来看并不足以成为确立故意伤害罪名的充分条件,此罪名的成立需要蓄意伤害他人动机的主客观统一,以及由伤害行为向损害结果的必然性和确定性的反映。
换言之,倘若当事人因某人蓄意伤害而遭遇两次受伤事件,则此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
然而,若这两次被打系由于意外或疏忽大意导致,施暴者可能无法构成本罪。
另外,如果受害人在前次挨打之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再次遭受伤害,他们可能需对第二次遭袭承担部分责任。
总的说来,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全面审视案件的所有事实及证据,包括施暴者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伤害的严重程度及其与各因素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若现行法律条款无法完全解决特定案件的争议,可能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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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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