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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主体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21人
律师解析:
该种犯罪活动的主体须符合如下四类特定情形:首先,该主体应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其次,他们的行为动机应当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首要意图。
再者,从其行为特征来看,在签约和执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他们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进而取得对方法律责任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诈骗财物数额大小的定性和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需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财物的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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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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