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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可否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有权利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侦查措施。
此项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地排除从犯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相反,它列举出了一系列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
因此,如果从犯满足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她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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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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