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判定对被捕后予以释放并转为取保候审之行为的条件如下所述:其中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
立案适用附属
刑法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可实行此等操作;
2.涉案被告若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处罚,但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者,亦属此类情形;
3.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者,同样
符合条件;
4.当
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以上所列条件,均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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