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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够寻衅滋事罪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若有人肆意侮辱谩骂他人,情节极其恶劣,并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可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关于此罪的确立及量刑标准,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频率、造成的影响、行为动机、目的以及是否曾有犯罪记录等多方面因素。
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述的(一)款“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或者(二)款“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同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干扰,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倘若情节特别严重,还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处罚,并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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