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
拘留措施。
若有人
恶意诽谤他人涉及强奸罪行,此乃
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公安机关可依据本条款展开初步调查工作。
倘若调查过程中发现诽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例如(二)被害者或现场目击
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又或是(五)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决定先行拘留诽谤者。
然而,是否应当立即采取
刑拘措施仍需结合实际案件详情及调查结果而定,可能还须进一步开展证据搜集与核验。
因此,是否应立刻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将视乎公安机关的综合研判以及调查进程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