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委以取保候审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依照该法典的第79条明确规定,上述各机关在办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措施时,其最长
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在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仍需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
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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