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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均可办理出质登记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上市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关于那些已经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明确规定,该等股权的注册、登记需要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处理。
而当涉及到这些股权作为抵押品出质的事宜时,同样应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负责办理相关的出质登记手续。
而针对那些没有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尽管有些公司的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完成了登记工作,但是如果他们想要把这些股份用于质押,那么仍旧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相应的出质登记程序。
除了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形之外,其他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都可以委托商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公司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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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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