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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债权不得转让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不可转让之债,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该债权性质本身即决定其不得进行转让;
这里所谓性质上的不能转让主要涉及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又或是针对某一个体资质、能力等方面的依赖性所产生的债权。
其次,根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以认定为该债权无法转让;
当事人完全具备通过协议方式阻止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让行动从而维护相关交易稳固性的权力,这也充分展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此类权利的转让设定专门的约束条款,严禁债权人将此项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只要此类约定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未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理应具有法律威严。
最后,大家需要了解的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某些类型的债权确实被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进行转让。
如果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债权转让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就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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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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