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需返还不当得利,债权人有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利益形式各异,受益者需依法返还实际所得。法定义务与权利明确,如利益不存在,可求等价金钱赔偿。债权人对不当得利者享有返还利益的法定权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要看受益人主观方面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他是处于一种善意的情况,也就是他虽然取得了这个不当得利,但是他不知道,根本就不存在着不合法的根据,但如果受益人他是属于恶意的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一般是必须要进行返还的。而且有可能还会要赔偿。

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后果有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同时对于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此人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未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是有权利有法院起诉解决的。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