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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412人
律师解析:
医疗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然而,提出此类诉讼请求的条件极为严格,必须是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如果尚未产生这等严重后果的话,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但通常来说,若患者不幸身故,其配偶、父母以及子女所承受的精神打击是相当沉重的;
至于造成患者残疾的情形,则可参照残疾等级,以及残疾对患者及其家人日常工作、生活以及学习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来加以确定。
在处理一般身体损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此种损害对其个人及家庭生产、生活以及学习活动所带来的具体影响等因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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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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