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税法》中的明文条款,第九款明确规定了关于企业进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只要是在其年度利润总金额的12%之内,都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得到核准予以扣减的。
此外,以下各项也有相应的税收豁免政策:
1、对于企业所产生的
员工福利费用支出,若在
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也是允许在税前进行抵扣的。
2、就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而言,如果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样可以视作合法支出在税前予以抵扣。
3、只是特殊情况下,也就是除非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另有专门规定,否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只要不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以上,仍可视为合法支出在税前列支;
而如果超过该比例,则可在今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
4、同样,作为特殊情况,企业开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需注意不能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不然超出部分将不再能被视为合法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只能等到以后的纳税年度再行结转抵扣。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企业发生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招待费支出的
处理方式:
尽管此类支出符合标准和要求,但是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扣除比例方法来操作,即这些支出需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然而最高的扣除限额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也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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