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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1.针对主体的特殊性要求:
减刑将仅限于刑罚种类相对较轻的情节,例如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有期徒刑之犯罪者方可适用。
并且,只对其所受刑罚进行更改,并不涉及罪行性质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
在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心态时,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严重罪行亦或是轻微犯罪,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只要符合当前法律中对于减刑的具体规定,均可享有此项权利。
2.实质性的合理性条件:
如犯罪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教育感化并改造自身,确实具有悔过自新或者立功赎罪的表现,则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若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出现,那么就必须进行减刑处理。
3.持续性的概念界限:
当减刑之后实际上执行的刑期符合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设置的最大限度时,即对于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低于原定刑期的合格/2;
而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该限度则不可超过13年。
同时,对于那些依据刑法典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那部分期限,也需要不能低于25年;
而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部分,同样也不能低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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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更多>>
游翔瞰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京师(上海)【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律师专业水平认定。 精诚为本,务实为胜。出身宋慈故里,相信刑事辩护不仅在于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更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刑案无小事,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背后都牵涉整个家庭,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专业、有效、人性化的刑事辩护服务,参与承办过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取得各类撤案、取保、不起诉案例三十余起,另有多起缓刑案例。承办案件涵盖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类、职务侵占类、涉毒类、各类诈骗犯罪、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危险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盗窃等各类案件。如: 1.C某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是某省扫黑除恶期间的重点案件。侦查机关以其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中去除了大量事实,去除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 期徒刑九年。 2.M某某涉诈骗案,期货型诈骗,当地最大电信诈骗案之一,涉案流水2亿余元。梅某某出资占股 20%,基于其行为性质及作用,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后与公诉机关达成情节轻微不起诉的一致意见,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吴某某涉诈骗案,涉及开局承兑汇票并转让,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 诈骗罪(300万元)、非法经营罪(1亿余元)两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L某某、X某某涉诈骗案,涉及短视频培训,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分析认为不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意见,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成功得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后最终撤案结案。 5.Z某运输毒品案,涉案冰毒数量极近 20 克,系毒品再犯,之前已有过两次涉毒犯罪记录,且在累犯期间。对行为性质的辩护意见受到法官高度评价,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6.H某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1.4公斤余,通过细致的梳理案情,发现侦查机关侦查行为异常之处,法庭认可控制下交付,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7.X某某涉走私毒品案,从境外购买安眠药,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提出证据不足等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结案结案。 8.W某某涉强奸案,被害人不同意谅解,审查批捕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取保后撤案。 9.X某某走私弹药案,其在国外上学,具有当地持枪资格,平时因居住地较偏僻,持枪防身。归国时因疏忽未将包侧兜内的弹夹取出,入境安检时被发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后,积极与侦查机关、家长沟通协调,获得有利证据、线索,证实谢某某确无犯罪故意,最终取保后撤案。 10.L某某集资诈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案,积极指导其收集证据,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1.Y某某非吸案,其担任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涉案金额5.6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2 亿余元,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认可其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2.L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其系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3000余个,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综合其传播模式、范围、获利等情况,提出不需要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得到法庭支持。最终判决前,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法院依法判决。 13.D某某涉寻衅滋事案,因帮助朋友打了其女朋友及女朋友男伴,造成两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四千余元。律师介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做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结案。 14.D某某、G某某、Z某某、L某某等多起盗窃案件,相对不起诉。 15.L某某涉故意伤害案件,一直被羁押,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16.X某某涉帮信案,在押一月余,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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