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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5.01.07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415人
律师解析: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特定从业者,运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占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较大这一触犯刑法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法律规定中具备如下构成条件: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该罪行之犯意所指向的即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权权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观察,该罪行又具体表现为,非法占据本单位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行为;
再次,就主体层级所言,该罪行的施行人选为特定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员工;
最后,说起主观心理因素,罪犯在行事时须抱持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并旨在实现对本单位财物的绝对掌控,无论是否已实际获取或运用这些权力,都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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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孙忠律师

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徐孙忠律师,律所合伙人及执行主任,三级律师,浙江省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永嘉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温州市瓯越调解中心调解员、永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永嘉县“法律明白人”讲师、温州市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永嘉县行政复议陪议员。 曾获荣誉:温州市第八届“青年律师之星”;四次被评为温州市律师行业年度优秀党员;两次被评为温州市律师协会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律师优秀实务论文;荣获温州市“以案释法”微课比赛“优秀奖”、“公益普法抖音作品”,以及承办的案件被评为年度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等。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建筑工程、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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