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外调解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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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纠纷的
诉讼外调节,系指在
适用范围上,仅限于夫妻一方对于
离婚事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可先行启动相关职能部门的调解工作。
该“有关部门”,在此特指除法院之外的任意相关机构,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社区基础调节组织以及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等。
需要特别指出,诉讼外的调解并非当事人
申请离婚的所必需经过的程序,因此并无法律规定其
强制执行力或属于
离婚法定程序之一。
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首先完成诉讼外的调解步骤,以及选择由何种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同时,诉讼外调解并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依法提起
离婚诉讼的权利。
因此,在进行诉讼外调解过程中,务必要严格遵守自愿和平等两大基本原则,任何形式的强制调解都是不可取且
违法的行为。
诉讼外调解通常会产生以下三种可能的结果:
(1)若双方能够握手言欢、重新回归和睦相处的状态,则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2)若顺利通过调解环节,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且签署了书面协议,那么当事人即可前往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3)在调解过程中,倘若发现双方无法实现妥协,无法就离婚及其相关事项实现共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被告方即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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