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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应去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任何阶段内,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的个人状况或者实际养育能力出现显著变化时,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这种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通常会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采取法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几种具体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会积极鼓励并支持律师进行申请变更:

1.首先,有一种情况就是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逐渐恶化的严重疾病或者因为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子女的抚养照料责任;

2.其次,如果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没有尽到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是这样的共同生活状态实际上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3.再次,考虑到八岁以后已经具备认知能力的孩子,他们更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成长,而且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良好的抚养环境的话,那这个方也同样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4.此外,当出现其他具有合法性并且明确的理由需要做出更改抚养权决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修改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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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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