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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是否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章,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伊始的30日内,若有任何一方法人表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过这段时间之后,又会在接下来的30天内,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再次提出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在此期间未能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将会被视作是自动撤回了该项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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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祉妍律师

上海弘正律师事务所

王祉妍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已独立办理百余件。办案严谨,细致,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宗旨为以专业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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