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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57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夫妇实际获得以及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被视为是共享的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各类财产,无论来源如何,都将被视为夫妻共享的共有资产。
这些共享的共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资及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
第二,生产运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第三,各类知识产权的回报;
第四,遗产以及他人赠与的资产,但若在遗嘱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除外;
第五,其他理应属于共享的共有财产

1.在面临离婚境地时,夫妇应对共享的共有资产通过协商来进行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将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做出最终的裁决决定。

2.如果夫妇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资本全部归属于各自主人所有,那么当其中一方因为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开展业务等因素付出了过多努力并贡献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时,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对方也必须无条件地提供补偿。

3.在离婚之时,如果其中一方生活环境较为困难,那么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援助政策将由双方协商制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将由法律进行最终的裁决。

4.在离婚之时,倘若其中一方有意隐匿、转移、变卖、破坏夫妻间共享的共有财产,或者刻意制造虚假债权以试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以上行为的一方将会被酌情降低甚至剥夺相应的份额。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他们有权向司法部门起诉讼,要求再次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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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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